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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武商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兄弟铜铝××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兄弟铜铝××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武商初字第201号原告浙江兄弟铜铝××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应某某。被告浙江××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开发区××花山××区。法定代表人汤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兄弟铜铝××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兄弟铜铝××制造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浙江××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5万元,并已提供37500元的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兄弟铜铝××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国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