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昌民三初字第01423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边聪与被告赵凯、赵忠春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边聪;赵凯;赵忠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5项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民三初字第01423号原告边聪,女。委托代理人聂淑文(系原告母亲),女。被告赵凯,男。被告赵忠春,男。原告边聪与被告赵凯、赵忠春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于2010年11月1日、2010年12月21日使用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陈哲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翟星星、代理审判员刘刚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聪、委托代理人聂淑文,被告赵凯、赵忠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边聪诉称,原告与被告赵凯原为同居关系,现已解除,现要求与二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的共有财产楼房一座、轿车一辆及兴源商店货款进行分家析产。被告赵凯、赵忠春辩称,原告所诉无有事实根据,原告与二被告共同生活时间短,无有原告财产份额,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原告边聪与被告赵凯、赵忠春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赵凯与原告边志文(2001)昌民一初字第01294号一案铁岭中级法院发回我院重新审理,该案正在审理中,尚无结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 哲代理审判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翟星星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佟 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