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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贺康耀与李纪平人身损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贺康耀与被执行人李纪平人身损害纠纷一案,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37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给付5000元,剩余款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未执行标的8375.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2011)长执字第12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尚军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新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