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贺康耀与李纪平人身损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贺康耀与被执行人李纪平人身损害纠纷一案,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37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给付5000元,剩余款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未执行标的8375.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2011)长执字第12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尚军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新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