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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玉商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董某某、林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董某某,林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玉商初字第489号原告陈某某。被告董某某。被告林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董某某、林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对被告林某某起诉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林某某起诉。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