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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三初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588号原告郭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婧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