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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诸商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宿州市××××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运输有限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商初字第148-2号原告:宿州市××××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外环路。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委托代理人:俞某某。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路××号。负责人:许某。委托代理人: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申请对原告皖l×××××号车上受伤的驾驶员薛海清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楼科威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俞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