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诸商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宿州市××××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运输有限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商初字第148-2号原告:宿州市××××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外环路。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委托代理人:俞某某。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路××号。负责人:许某。委托代理人: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申请对原告皖l×××××号车上受伤的驾驶员薛海清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楼科威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俞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