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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荔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高某、高某某、高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高某,高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荔民初字第297号原告曹某某,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铁杆镇。被告高某,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伯士乡。被告高某某,男,195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被告高某,男,23岁,汉族,农民,住所同上。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高某、高某某、高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志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曹某某在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岳志强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