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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云才与周军、陈智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云才;周军;陈智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民初字第272号原告周云才。被告周军。被告陈智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云才与被告周军、陈智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云才于201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云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云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41元,减半收取46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清丽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相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