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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高××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雷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高××有限公司,雷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2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男。上诉人深圳市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四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雷某和高××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是否有效,雷某投资深圳市天××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的问题。首先,在雷某离职后,高××公司没有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雷某相应的经济补偿,故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对离职后的雷某没有约束力,故在雷某离职后不存在违反保密协议需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其次,在雷某任职高××公司期间,其投资深圳市天××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属于对外投资行为,虽然雷某的此项投资行为会使人产生合理猜想,但就雷某是否违反保密协议应支付高××公司违约金应审查雷某是否有违反保密协议,泄漏高××公司的商业秘密的行为。高××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雷某存在泄漏商业秘密的行为,原审对高××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高××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深圳市高××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深圳市高××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钟旭峰代理审判员  黄小贺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春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