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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诸商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鹰××针纺织××有限公司与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鹰××针纺织××有限公司,赵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商初字第261号原告:诸暨市鹰××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鹰××针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诸暨市鹰××针纺织××有限公司在本院(2010)绍诸商初字第378号原告海宁市海绍针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鹰××针纺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件中,申请追加本案被告赵某为第三人,认为赵某系定作合同的付款义务人,而该案件尚在二审审理当中,且原告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其他证据也在上诉案件审理当中,致本案审理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徐潮波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俞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