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米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常建成与乔尚飞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常建成;乔尚飞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149号原告常建成,男被告乔尚飞,男本院在审理常建成与乔尚飞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建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光军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竹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