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米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常建成与乔尚飞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常建成;乔尚飞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149号原告常建成,男被告乔尚飞,男本院在审理常建成与乔尚飞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建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光军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竹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