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温龙执恢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韩小华与陈雷、谢晓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韩小华;陈雷;谢晓红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恢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韩小华。被执行人:陈雷。被执行人:谢晓红。本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温龙商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2010)温龙商初字第7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陈雷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虞师里小区5幢302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号:331365,建筑面积96.84平方米,地号:1-376-505-123)。现该房产已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且已拍卖成交,本院依规定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发函要求参加分配。为此,本院收到分配执行款545109元,付执行费7500元,余款537609由申请执行人领取。现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同意先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应当再次终结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今后再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凭原法律文书与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温龙执恢字第54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再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文忠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