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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412号原告齐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某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原告150元,剩余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策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