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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英法青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熊中福与李兵、肖裕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中福,李兵,肖裕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英法青民初字第7号原告熊中福,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被告李兵,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告肖裕强,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中福与被告李兵、肖裕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中福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中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中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熊中福负担。审判员  温福彦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丽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