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蒋贵芳与童松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贵芳,童松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蒋贵芳(又名蒋桂芳),农民。被执行人童松庆,农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292号蒋贵芳(又名蒋桂芳)诉童松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童松庆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蒋贵芳(又名蒋桂芳)亦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元;另需交纳本案诉讼费94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1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