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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李俊杰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俊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708号罪犯李俊杰,现在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服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西刑一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俊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执行至2012年4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4月20日本院以(2010)西刑二执字第65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1年4月24日止)。执行机关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于2011年3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俊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8次。本院认为,罪犯李俊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俊杰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群审 判 员  王康喜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