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段某某与被上诉人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某某,中××(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6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湖北省荆门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上诉人段某某为与被上诉人中××(深圳)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劳初字第3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前,上诉人段某某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段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段某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段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洪代理审判员 李  东  慧代理审判员 梁    波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俊松(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