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商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万圣汽车修配厂与陈成隆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万圣汽车修配厂,陈成隆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商初字第188号原告:杭州万圣汽车修配厂,住所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882号。代表人:万小林。委托代理人:石海国、徐胜男,浙江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成隆,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万圣汽车修配厂诉被告陈成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万圣汽车修配厂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成隆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杭州万圣汽车修配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万圣汽车修配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陈成隆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晶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陆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