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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衢柯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詹某某与郑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詹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衢柯保字第18-1号申请人:詹某某。被申请人:郑某某。本院于2011年3月2日作出(2011)衢柯保字第18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法院解除查封。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郑某某所有的位于衢州市柯城区亚美小区39幢4单元402室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涂 群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新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