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执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诉被执行人师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16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38岁。被执行人师某某,男,40岁。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咸民一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某有探望孩子师某某的权利,在探望时,师某某应给予方便。孩子师某某由师某某抚养,张某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60元(从2001年8月至孩子18周岁止)。在执行过程中,于2001年11月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张某某从2001年11月1日起每月给付抚养费60元,至孩子18周岁止。师某某同意张某某的探视权力,保证配合,无争议。上述协议本院每年度执行一次,本年度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领取第一季度抚养费后,表示本案执行完毕,以后不再申请执行。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1)咸民一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2011)咸秦民执字第00163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王同文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军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