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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桐横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毛永得与朱彐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毛永得;朱彐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桐横商初字第103号原告:毛永得。被告:朱彐庆。原告毛永得为与被告朱彐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方向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毛永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彐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毛永得起诉称:2011年1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用一辆浙A×××**货车作抵押,到2011年2月15日归还借款,把车子赎回。到期后催讨无果。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桐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朱彐庆立即归还原告毛永得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出示借条一份。证明原、被告借款事实。被告朱彐庆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至2011年2月15日;并以浙A×××**货车作抵押。借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应依约归还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彐庆返还原告毛永得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朱彐庆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方向明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银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