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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拱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157号原告王某。被告宋某。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宋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在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柿树岗乡联圩村,且在杭州市拱墅区居住未满一年,故本案应当由合肥市肥西县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宋某于2011年1月25日办理的暂住证显示其现居住地址在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吉如社区周家桥70号,至今暂住拱墅区未满一年。而王某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宋某在杭州市拱墅区居住已经一年以上,故本院无法认定宋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在杭州市拱墅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宋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合肥市肥西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蓓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