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宁商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电子有限公司、宁波××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星广播电与山西省××星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宁波××电子有限公司;山西省××星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宁商初字第253号原告:宁波××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龙××号。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被告:山西省××星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司。住所地:山西省××广电局。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原告宁波××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星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波××电子有限公司起诉称:2002年11月,2003年10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可寻址用户路权管理系统”销售合同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陆某某被告交付货物,被告也曾陆某某原告付款。2010年1月30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73027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7302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2500元。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查山西省××星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司主体资格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波××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梁业生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