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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下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4-05-02

案件名称

富阳市富龙纸业有限公司、衢州市兴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富阳市富龙纸业有限公司,衢州市兴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下催字第4号申请人:富阳市富龙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富强。委托代理人:王小萍。申报人:衢州市兴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建华。委托代理人:钱三妹。申请人富阳市富龙纸业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第DB0106236548号)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1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衢州市兴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及公告费300元,由申请人富阳市富龙纸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韦文彬(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