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3642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施宇捷与陆德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宇捷,陆德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3642号申请执行人:施宇捷,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陆德康。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4292号施宇捷与陆德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陆德康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施宇捷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陆德康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施宇捷人民币50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尚应支付法院诉讼费4400元、执行费7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36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施宇捷如发现被执行人陆德康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辉代理审判员 杨 健代理审判员 王 传 亭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