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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336号原告韩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收取37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屈志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