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北民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张春英申请执行曹凤淑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英,曹凤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民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张春英。被执行人曹凤淑。本院在执行张春英申请执行曹凤淑欠款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执字第1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 仓代理审判员 关 山代理审判员 李振河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