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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北民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张春英申请执行曹凤淑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英,曹凤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民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张春英。被执行人曹凤淑。本院在执行张春英申请执行曹凤淑欠款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执字第1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 仓代理审判员 关 山代理审判员 李振河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