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仙执民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尧火与陈乾华、陈帮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尧火,陈乾华,陈帮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仙执民字第240-1号申请执行人陈尧火。被执行人陈乾华。被执行人陈帮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仙居法院(2010)台仙下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乾华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乾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乾华在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帐号为10×××03账户内的存款肆仟元整,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官焕云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俞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