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贾德平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贾德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714号罪犯贾德平,现在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服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4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德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执行至2011年4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于2011年3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德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次。本院认为,罪犯贾德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德平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群审 判 员 王康喜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