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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何方兰与年俊,马继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方兰;年俊;马继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1070号原告何方兰。被告年俊。被告马继花。本院受理原告何方兰与被告年俊、马继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元,退177元,其余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史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