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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故民一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故民一初字第187号原告王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新,故城县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张明海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