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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金某与石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金某;石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809号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张正樑。被告: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石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金某要求撤回对被告石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撤回对被告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茹亮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