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商执字第0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赵梦洁与赵其涛因增加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梦洁,赵其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商执字第00015-1号申请执行人赵梦洁,女,学生。法定代理人丁香,女,系赵梦洁母亲。被执行人赵其涛,男,农民。赵梦洁诉赵其涛因增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8)商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赵其涛从2008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间每年给付赵梦洁抚养费1320元。2010年度赵梦洁抚养费1320元赵其涛未予履行,2011年2月19日赵梦洁的监护人丁香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对赵其涛应交2010年度抚养费1320元已执行到位,并由丁香领取,执行费50元免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8)商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2010年度抚养费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梁洪君审判员 :何厚清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 汪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