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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陈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陈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256号原告:顾某某。委托代理人:贺某某、陈乙。被告:陈甲。原告顾某某与被告陈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天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陈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某起诉称:2010年12月24日,被告驾驶叉车在大塔路(高架桥下)倒车时与原告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该事故造成原告车辆修理费5198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汽车修理费,均遭被告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5198元;。原告顾某某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照片、车辆维修结算单、修理费票据等证据以证所诉事实。被告陈甲答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没有意见,但对原告自行修理有意见且修理费用过高。被告陈甲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照片真实性均无异议,经审核,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认定。关于原告提供的车辆维修结算单,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车辆维修结算单上所列维修部位与原告提供的事故照片所显示的碰撞部位基本一致,故本院对原告车辆修理部位事实予以认定。审理中,本院出示调查笔录1份,原、被告双方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原告认为最好由第三方或评估中心出具,经审核,该证据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并结合原、被告双方陈述,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0年12月24日9时15分许,被告驾驶叉车在大塔路(高架桥下)倒车时,与后方直行的由原告驾驶的浙b×××××号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浙b×××××号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北仑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后,原告至宁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换车辆左前叶子板、mldgset-wheel、大灯泡等零件。本院认为,本起事故为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被告驾驶叉车与原告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北仑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具有过错应当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损害赔偿之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车辆修理费用5198元,原告认为,车辆出现损害,原告有权选择更换零件以减少损失,原告车辆在半年内出现损害,会直接造成原告车辆贬值,要求更换是合理的,且原告的修理费用已实际发生,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原告提供修理费票据予以证明。被告认为,修理费用不合理,由法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根据本院的调查笔录和原告提供的事故照片,原告车辆受损部位为左前叶子板。该叶子板系钢铁材质,可以修复,一般在受损范围达70%以上或破损的情况下才予以更换。从原告提供的车辆维修结算单来看,原告将车辆叶子板进行了更换,导致了损失的扩大,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修理费票据不予认定。根据本院的调查情况,本案原告车辆叶子板修复包括更换轮眉和工时费在内,修理费用在1500元至2000元之间,故本院酌情确定车辆修理费为2000元(含大灯泡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甲应赔偿原告顾某某车辆修理费计人民币2000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某某承担15元,被告陈甲负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81×××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薛天祥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杨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