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日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黄小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417号权利人西安市长安区日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义务人黄小明拒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下落不明,但有单位工资,本院遂对义务人黄小明工资每月壹仟元予以扣留,到扣完案款为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长执字第417号执行案件(标的3万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人如果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新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