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XX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3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Robert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XX(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北京市XX(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人陈某某,男。上诉人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4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要求判决其无需支付陈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500元的上诉请求,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主张陈某某在上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陈某某任何补偿。从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不能确定陈某某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且给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害,能够认定的是陈某某与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Klaus某某在前后两次公司会议上发生过激烈的争论,双方均有不当的言辞,不能完全归责于��某某,故该情形未达到应当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任何补偿的程度。由于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陈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合法的理由,应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判决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陈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数额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王 晋 � �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玉兰(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