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三初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409号原告郭某某,女,1981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3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婧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