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明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学章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章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明刑初字第0005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学章(绰号:小响),男,1971年7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明光市。1995年10月20日因犯抢夺枪支罪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1年2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此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3月1日被本院决定由明光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学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学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刘学章酒后从家中拿把菜刀出来,走至古沛中学附近时,看见正在发动摩托车的该校学生蒋某1、蒋某2、孙某、钟某四人,被告人刘学章遂持刀追砍四人,并将蒋某1的右背部砍伤。案发后,被告人刘学章与被害人蒋某1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学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蒋某1陈述、证人钟某、蒋某2等人证言、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学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有前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刘学章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学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11年11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克燕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 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