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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民初字第417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民初字第4175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被告叶某。法定代理人俞某。委托代理人张某。原告徐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成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1月18日、2011年1月1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被告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的法定代理人俞某参加了2011年1月10日的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1999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初时感情尚可。2001年11月底,按照农村习俗办酒成婚,原、被告即开始同居。2004年年中,因被告已有身孕,又迫于原告父母的压力,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5年2月15日生下一子,名徐乙。此后,被告经常与原告及原告父母因琐事发生争吵,也未尽到为人母亲的义务。2007年,原、被告又因琐事争吵,被告离家出走后提出离婚,原告当即表示同意,后因被告母亲反对作罢。在此后的近三年时间里,两人分居,关系持续恶化。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在也无和好可能。为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300元的抚养费。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儿子徐乙的抚养费,并表示愿意一次性支付被告生活补助费12.50万元。被告叶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因被告身体原因,原、被告有时有矛盾,但也不能讲双方感情不好,毕竟双方也生育了小孩。被告也与其婆婆关系紧张,由于原告不能从中调和,被告经常受到精神刺激。2002年2月,被告在绍兴第七医院治疗,原告没有支付医疗费,是被告自己借钱看病的。被告以前确有外出治病、去娘家居住及外出打工的情况,但原告称双方分居三年不是事实,在2010年9月原告家拆迁前,被告还住在原告家里。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家因拆迁估计有200万元的补偿款,其中大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有权分割。被告叶某的法定代理人俞某表示已与被告商量过,同意被告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9月7日经登记结婚,已生育儿子徐乙1名(2005年2月15日出生)。婚后,因被告有精神疾病,原、被告时有矛盾。2010年10月下旬起,原、被告分居至今。另查明:原告父母在杭州市××区新塘街道前塘社区于1997年建造了两楼半房屋三间,该房屋曾于2009年8月进行扩建。2010年9月,原告及其母亲、儿子徐乙因房屋拆迁而获得了总计1241945元的赔偿。上述事实,有原告与被告的结婚证、杭州市××区新塘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徐某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均一般。因被告患有精神疾病而导致双方感情长期不和,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也表示同意,视目前情况,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关于原、被告婚生儿子徐乙的抚养问题,因被告现患有精神疾病,由原告负责抚养教育为宜。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财产处理,原坐落于杭州市××区新塘街道前塘社区原告家的两楼半房屋三间,原系原告父母建造,已于2010年9月被拆迁。被告认为拆迁赔偿中大部分系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即使被拆迁房屋中有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因该房屋涉及原告父母的财产,而原告与其父母也未经分家析产,因此,有关该房屋拆迁赔偿款的分割问题也不宜在本案中予以处理。被告自愿补偿原告12.50万元,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徐某与叶某离婚;二、婚生儿子徐乙由徐某负责抚养教育;三、徐某自愿补偿叶某12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2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俞燕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