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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三初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裴某某诉被告孙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裴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543号原告孙某某,男,1936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东嘎镇迷场村**组。原告裴某某,女,1941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孙某某,男,1967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孙某某、裴某某诉被告孙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某、裴某某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裴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孙某某、裴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明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