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三初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裴某某诉被告孙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裴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543号原告孙某某,男,1936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东嘎镇迷场村**组。原告裴某某,女,1941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孙某某,男,1967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孙某某、裴某某诉被告孙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某、裴某某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裴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孙某某、裴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明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