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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林建国申请执行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建国,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林建国,男,1960年8月31日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四O四工厂工人,住西安市北新街*号院*号楼**号。被执行人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北段46号。法定代表人王忠贤,总经理。本院立案受理的林建国申请执行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1)碑民三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碑执字第22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