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方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同居期间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951号原告方某某,女,1971年8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系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某,系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1964年5月3日生。案由:同居期间析产、子女抚养纠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相识,2008年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0月11日原告生育一子孙某某,后因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但对孩子抚养问题及共同财产协商无果,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抚养孩子并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孙某某自二O一一年四月起每月支付孙某某生活费4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二、其它再无争议。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冉小冰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