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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临诉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朱林建与胡某某、官某某借用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林建,胡某某,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临诉保字第57号原告:朱林建,水洋镇埠头村58号。被告:胡某某。被告: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林建诉被告胡某某、官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林建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胡某某、官某某所有位于临海市白水洋镇永安家园21幢一单元301室的房屋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保证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林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胡某某、官某某所有的位于临海市白水洋镇永安家园21幢一单元301室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才宁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王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