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临诉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朱林建与胡某某、官某某借用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林建,胡某某,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临诉保字第57号原告:朱林建,水洋镇埠头村58号。被告:胡某某。被告: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林建诉被告胡某某、官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林建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胡某某、官某某所有位于临海市白水洋镇永安家园21幢一单元301室的房屋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保证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林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胡某某、官某某所有的位于临海市白水洋镇永安家园21幢一单元301室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才宁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王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