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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冀刑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王强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强

案由

抢劫;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冀刑执字第284号罪犯王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3日作出(2008)保刑初字第1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1年1月24日提出(2011)保监减建字第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1年2月18日予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表扬三次。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30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焕琪代理审判员  王 琪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锁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