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茅民一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韩平与张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平,张丽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茅民一初字第395号原告韩平,其它情况不详。被告张丽芬,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职工,其它情况不详。原告韩平诉被告张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因原告韩平不能提供被告张丽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张丽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韩平提供被告张丽的送达地址不明确,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计 刚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代书 记员 张书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