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仙执民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妮与郭伟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妮,郭伟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仙执民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王妮。被执行人郭伟水。申请执行人王妮与被执行人郭伟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2010)台仙商初字第690号民事调解书:“被告郭伟水于2010年12月30日前归还原告王妮借款本金20000元。”。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妮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仙执民字第6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曹中设审 判 员 张文峰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