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郧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了刘国涛与秦艳燕、夏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了刘国涛,秦艳燕,夏勇,关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郧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了刘国涛,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郧县供电局职工。被执行人秦艳燕,女1979年7月7日出生,籍贯上海市普陀区,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夏勇,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十堰市活塞轴瓦公司工人。系秦艳燕丈夫。被执行人关建国,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郧县房产局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0)郧民一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1年1月5日、2011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秦艳燕、夏勇、关建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秦艳燕、夏勇、关建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秦艳燕、夏勇。关建国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子文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李 泽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黄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