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厦执督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彭作物、黄文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作物,黄文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厦执督字第2号原执行法院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彭作物,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黄文烧,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0)同执行字第1101号申请执行人彭作物与被执行人黄文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彭作物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本院经审查,决定指令集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0)同执行字第1101号申请执行人彭作物与被执行人黄文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指定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菲莱审判员 林培元审判员 纪珠英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陈 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