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三初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会春与被告路银山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春,路银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597号原告刘会春,男。被告路银山,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会春与被告路银山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会春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会春负担。审判员 肖公望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佟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