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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曹广春与被告李艳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广春,李艳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302号原告曹广春,男被告李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广春与被告李艳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广春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广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曹广春承担。审判员 杜 虎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王双梅 关注公众号“”